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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3 22:54:43
「断案」云南网约车第一案终审裁定 滴滴女司机胜诉,原因竟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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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网约车第一案
近日终于终审裁定
滴滴女司机谭小英获得胜诉

……
燃鹅

能胜诉的主要原因是
昆明交运局执法文书上有瑕疵
对其他被处罚的网约车司机
并没有示范效应
事件:2016年,滴滴女司机谭小英因被判定为非法营运,被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处罚2万元。之后,谭小英向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对她的行政处罚。今年初,呈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昆明交运局败诉。昆明交运局不服,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昆明交运局主动申请撤诉,8月11日市中院批准。谭小英可依据一审判决结果向昆明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归还2万元行政处罚。

谭女士认为:不罚滴滴公司而只罚她,也很奇怪。
被罚两万 女司机认为是钓鱼执法
43岁的谭女士通过滴滴网约车平台,注册成为一名滴滴快车司机。
2016年5月11日上午,她接到平台指派的单子,开着自己的海马轿车送乘客到西北部客运时,被交通稽查人员拦下,根据手机上的滴滴接单记录,她的车被暂扣。
5月18日,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谭女士非法营运,并依据《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罚款两万元。当天,谭女士缴了罚款领出了车。但她不服气。
“我拉客,稽查人员咋个知道的?那么多车都不查,偏偏就拦截了我的车?”谭女士认为,有钓鱼执法的嫌疑。此外,不罚滴滴公司而只罚她,也很奇怪。谭女士在缴纳罚款之后,将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告上法庭。这也成为云南省第一起因滴滴快车而引发的维权诉讼。
2016年8月17日,昆明市呈贡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昆明市交通局一名分管副局长出庭应诉。
一审
行政处罚决定执法程序明显违法
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提出,谭女士的网约车被查获的时间是去年5月11日10点10分,但在4份询问笔录中,有3份的时间是在10点10分之前。也就是说,在谭女士的车被查获之前,询问笔录就已经做好了,这存在很大的瑕疵,有钓鱼执法的嫌疑。

昆明市交通局辩称:整个执法过程符合法定程序要求,被告依法履行了调查、告知、审查、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
关于昆明市交通局对谭女士所作出的处罚决定,执法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呈贡法院审理认为:昆明市交通局提交的《证据保存登记清单》是真实有效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执法人员在去年5月11日的执法活动中依据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对谭女士的车辆予以登记保存并责令停放在指定停车场。
但是,执法人员在该登记保存清单的审批栏目填写的登记保存审批时间却是去年5月10日,比实际执法登记保存扣押车辆的时间提前了一天。 因此, 法院依法确认昆明市交通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执法程序明显违法。
焦点
“要罚也不该罚我,而应该罚滴滴公司”
谭女士在法庭上说:“要罚也不该罚我,而应该罚滴滴公司。”她的代理律师认为,谭女士与滴滴公司属于雇佣关系,她本人不是经营主体,即便有证据认定是非法营运,行政处罚的相对人也不是谭女士,而应当是滴滴公司。代理律师还提出,执法部门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是云南省地方性法规,没有相关的上位法作为支撑,适用法律存在错误。
昆明市交通局辩称,被告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被查扣的非法营运车,当时确实是在进行非法运营。而且执法活动程序合法、收集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也正确。
判决
交运局执法文书瑕疵导致败诉
呈贡区人民法院认定:昆明交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执法程序明显违法。
法院查明,2016年5月l1日10时许,昆明交运局行政执法人员许自森、蒋斌在昆明市西北部客运站执法检查时,发现原告谭小英驾驶云A6R×××号牌海马牌轿车,从黄瓜营搭载乘客邹钰、管健云二人至西北部客运站。双方通过“滴滴软件”联系完成搭载行为,乘客已微信支付乘车费24.3元。谭小英是云A6R×××轿车车主,昆明交运局认定谭小英有前述车辆未取得出租汽车资格证和营运证从事经营活动。
被告执法人员于查获当日以“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对云A6R×××号牌海马轿车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并将该车扣押停放在志欣停车场,并告知谭小英于2016年5月18日前住昆明交运局接受处理;同时,在该清单末尾“批准人签名盖章”栏目人工书写批准人为“陶溶冰”,登记保存机关审批时间为“2016年5月10日”,导致登记保存审批时间比实际保存扣押车辆时间提前了一天。
由于这样一个执法文书上关于日期的瑕疵,呈贡区人民法院认为:鉴于被告昆明交通局作出的云昆运管罚[2016]235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执法程序明显违法,本院认为原告谭小英的诉讼请求有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宜依法判决确认违法。
影响
对其他被罚网约车司机无示范效应
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8月11日的[2017]云01行终40号行政裁定书中表述:上诉人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因与被上诉人谭小英交通运输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呈贡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云0114行初36号行政判决,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期间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了审理期限,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昆明市交通运输局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依据相关法律裁定:准许上诉人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谭小英收到此裁定后,可持一审判决向昆明交运局申请返还2万元罚款。
目前,昆明市关于网约车的政策尚未出台,有关人士认为昆明市交运局在交通运输管理执法中,依据《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认定网约车非法营运依然可以按照此办法进行处理。谭小英的案件胜诉其主要原因是昆明交运局执法文书上的瑕疵导致,对去年其他被处罚2万元罚款的网约车司机并没有示范效应。在云南,昭通和丽江关于网约车的政策都已经出台,昆明网约车政策何时能够出台,还不得而知。
延伸:全国专车第一案司机胜诉
2015年1月,济南市民陈超在使用滴滴开专车送客时,被济南市客管中心认定为非法运营的“黑车”,予以查扣并处2万元罚款。
陈超将济南市客管中心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行政处罚。此案被称为中国“专车第一案”。
2015年4月,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先后四度延期审理,终于在历时一年多后,在2016年12月30日一审宣判:判决撤销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对“专车”司机陈超的行政处罚。
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是否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和“处罚幅度是否畸重”两个方面。
法院审理认为,陈超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但考虑到网约车这种共享经济新业态的特殊背景,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虽然济南市客管中心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行为可以依法进行处罚,但陈超在本案所涉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中仅具体实施了其中的部分行为,在现有证据下,济南市客管中心将本案行政处罚所针对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全部归责于陈超,并对其个人作出了较重的行政处罚,处罚幅度和数额畸重,存在明显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精神,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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